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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射线防护标准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射线危害是指射线对人体造成的危害。按照射方式,通常分为大剂量短时间急性照射和小剂量长期慢性照射,其出现在人体的损伤时间和症状程度各有不同。急性损伤一般早期即可表现出来,有些会经过一段较长的潜伏期。早期的射线效应有:造血器官损伤,消化系统损伤型和中枢神经损伤型三类,受照剂量自数百至数千拉德以上不等。射线的慢性损伤在判断上相当困难,因为受照与发现症状之间历时较长,其因果关系不易判明,此外,射线引起的自觉症状和他觉症状没有任何特异性。对受照个人必须收集到受照情况和当时症状等证据,以供合理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 (一)放射治疗; (二)核医学; (三)介入放射学; (四)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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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14:1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