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今(出借人)借给(借款人)人民币XXXX整,即¥XX元。借款期限自20XX年XX月XX日起至20XX年XX月XX日止,共XX个月,利率为每月XX,利息共计人民币XX整,即¥XX元,全部本息于20XX年XX月XX日一次性偿还。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XX整,即¥XX元。 担保人确认:本人同意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向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条出具之日起到借款偿还期限届满后两年时止,担保范围及于所有借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实际支出的费用)。本确认条款的效力独立于借条,借条无效不影响本确认条款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