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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精神病承担刑事责任吗
释义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刑事犯罪需要依据刑事责任的承担能力承担刑事责任,而患有精神病的人是不具有刑事责任承担能力的,而有些人在犯罪后患有精神病,那么如何认定犯罪后患精神病者的刑事责任?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精神病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根据《测法》第18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院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八条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上述刑法规定可以看出,对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进行刑事处罚,既不同于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人,又不同于完全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被鉴定人责任能力的评定:
    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具有责任能力:
    1.具有精神疾病的既往史,但实施危害行为时并无精神异常;
    2.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症状已经完全消失。
    第二十条 民事案件被鉴定人行为能力的评定:
    (一)被鉴定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二)被鉴定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完全辨认、不能控制或者不能完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三)被鉴定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经鉴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1.具有精神疾病既往史,但在民事活动时并无精神异常;
    2.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症状已经消失;
    3.虽患有精神疾病,但其病理性精神活动具有明显局限性,并对他所进行的民事活动具有辨认能力和能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
    4.知能低下,但对自己的合法权益仍具有辨认能力和保护能力的。
    第二十一条 诉讼过程中有关法定能力的评定:
    (一)被鉴定人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不能行使诉讼权利的,为无诉讼能力。
    (二)被鉴定人为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是刑事案件的自诉人,在诉讼过程中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不能行使诉讼权利的,为无诉讼能力。
    (三)控告人、检举人、证人等提供不符合事实的证言,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缺乏对客观事实的理解力或判断力的,为无作证能力。
    第二十二条 其他有关法定能力的评定:
    (一)被鉴定人是女性,经鉴定患有精神病,在她的性不可侵犯遭到侵害时,对自身所受的侵害或严重后果缺乏实质性理解能力的,为无自我防卫能力。
    (二)被鉴定人在服刑、劳动教养或者被裁决受治安处罚中,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其无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为无服刑、受劳动教养能力或者无受处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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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7:2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