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情况容易导致交通事故 |
释义 | 下列情况容易导致交通事故: 1、左右超车变道的情况; 2、路面突然出现障碍物的情况; 3、有特殊地形的情况,比如山坡、转弯上下坡等地方; 4、路途交会车流从头分道抢行、拥堵比较严峻的情况; 5、行为人饮酒或者吸毒之后驾驶机动车的; 6、不按规定的速度行驶的。 发生交通事故有哪些处理程序 1、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并立即打“122”电话报警,听侯处理; 2、公安交警部门接报后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取证,恢复交通; 3、经现场勘查,不属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警部门制作非道路交通事故的结论书送达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属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警部门立案调查; 4、公安交警部门根据需要,对交通事故车辆、物品、尸体、当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状态及有关道路状态进行检验或者鉴定; 5、公安交警部门通知死者家属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并通知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预付伤者的抢救医疗费及事故责任保证金,如不预付则暂扣车辆直至事故处理结案; 6、公安交警部门查明事故原因后,依法对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支队交管科申请重新认定,支队交管科在受理30日内作出重新认定,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为最终认定; 7、公安交警部门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定残之日起,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在30日内调解二次,必要时可延长15日; 8、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交警部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调解书》,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公安交警部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调解终结书》; 9、公安交警部门调解终结或当事各方不履行调解书协议的,当事人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公安交警部门不再调解。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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