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具有所在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持有《市居住证》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达到规定年限;(2)已与所在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或工作合同;(3)在所在市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因结婚分室居住有困难的,人均面积可适当放宽;(4)申请时未享受所在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