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如果公司采取股权激励措施,那么很大程度是为了鼓励和留住人才,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企业需要缴纳年度纳税额,其中也包括股息、红利等收益。以案说法——股权激励计提的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案情介绍:某上市公司2019年制定股权激励计划,向公司100名高管每人授予100股股票期权,同时约定这些高管应从2019年1月1日在公司连续服务3年,即可以每股10元的价格购买100股该公司股票,该期权股票在授予日的公允价格为33元/股。该公司在管理费用中计提管理费用11000元。案例分析: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机制,实质上是通过减少企业的资本公积,换取公司激励对象的服务;也即通过资本公积的减少,支付给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报酬。所以,股权激励机制发生的费用属于职工薪酬范畴,准予在税前扣除。根据税务总局2018年12号公告,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方可行权的,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税前扣除。待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根据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工资薪金支出,按照税收规定税前扣除。因此,该公司2019年管理费用中计提的股权激励费用11000元,在2019年并未实际发生,因此不能在当年进行税前扣除。等到实际行权年度,方可税前扣除。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