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 |
释义 | 若针对同一案件事实存在多个法律规范,且多个法律规范之间呈现出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系时,该如何处理。普通法适用于一般情况,特别法适用于特定情况。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是指具体事项,有特别法规定时应适用特别法,而不适用普通法,只有无特别规定时才适用普通法。处于同一位阶的法律,即由同一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要优先适用特别规定而不是一般规定。一般规定是对普遍的、通常问题进行的规定,而特别规定是对具体的,特定的问题进行的规定,有明确的针对性。所以当它们处于同一位阶上时,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是: 1、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即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但对某些货物的国际买卖不能适用该公约作了明确规定。 2、公约适用于当事人在缔约国内有营业地的合同,但如果根据适用于“合同”的冲突规范,该“合同”应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在这种情况下也应适用“销售合同公约”,而不管合同当事人在该缔约国有无营业所。对此规定,缔约国在批准或者加入时可以声明保留。 3、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不适用该公约。 二、所有的普通法律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吗 所有的普通法律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是对的。普通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的。因为普通法律是宪法的具体化。因为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指导一切法律的原则,其它任何法律都是在宪法原则指导下制定的,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其他的法律都是在宪法的总代原则和指导思想制定的,所以不得违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条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