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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伤残鉴定结果不服该怎么办
释义
    对于意外事故的官司当中,伤残报告结果是作为审判中的必备证据使用,所以法律要求受害人的伤残报告是绝对是真实可靠的。才能保证司法的公正。那么在实践中,也会出现有双方当事人其中一个对这个必要的证据存在着质疑和不服。
    对伤残鉴定报告不服或者不认定的情况有两种,第一种是做鉴定报告的当事人对报告有质疑并且不服,第二种是当事人的对方,即使被告人或者是造成事故的当事人对报告有疑问或者不服。对于两个不同的情况,当事人想要去补救,采用的补救方式是截然不同的。
    如果是第一种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去医疗机构鉴定,可以是同一间或者是多间,这个申请的次数是没有上限的,也可以起诉到法院的时候,并不提供自己的伤残鉴定报告,要求法院委托相应的专业的机构进行鉴定。按照法律要求,当事人自行委托的医疗机构做的鉴定报告的证明能力要低于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提供的报告。
    如果是第二种的,被告要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受害人的受伤鉴定报告存在着问题。才能被法官接纳,驳回原告受害人的证据。相应的证据是指。被告有证据证明对方受害人的伤残报告不是由专业的机构和专业的人士鉴定出来的,或者是鉴定过程出现违反法律的。或者是鉴定出来的结果有明显的漏洞的,只有足够的证明,法官有权要求受害人提交补充的报告,但是不允许重新鉴定了。
    如果是想通过其他的诉讼方式向法院申请,一般情况下,法院是不会接受请求受理的,
    一般是情况都是在审判过程中,当事人在法庭中对鉴定方提出疑问,或者是委托有相关专业证明的人士对受伤当事人进行结论评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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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1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