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无权参与。但若自愿协商一致,可约定留房子给子女。这种行为属于目的赠与,具有道德义务性质和诺成性约定。在离婚协议解除且履行完毕后,不能随意撤销赠与,除非存在欺诈、胁迫情况。 法律分析 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时,子女无权参与。但如果夫妻自愿协商一致,可以约定将房产留给子女。夫妻根据离婚原因将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的行为,可以视为一种目的赠与行为,具有道德义务性质,也属于一项具有诺成性的约定。只要离婚协议得以解除且协议中的其他条款都已履行,夫妻一方的赠予目的已经实现,只要没有欺诈或胁迫的情况存在,赠与就不能随意撤销。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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