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1、审批。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符合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和询价采购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需要采用费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直接管理的县级人民政府(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财政部门批准。 2、核准。采购人依法需要采购进口产品的,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需要经过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 3、投诉处理。质疑供应商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后,财政部门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