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构成不正当竞争 |
释义 |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知名商品知名度混淆 【案情简介】 原告:**集团制药六厂 被告:**新天保健品有限公司 被告:孙*翔 制药六厂是专门经营制造化学药制剂、中成药、保健食品等产品的企业,曾获得哈尔滨社会经济综合评价中心、哈尔滨市统计局信息中心1997年3月10日颁发的全国第三次工业普查哈尔滨化学药品制剂制造业利税总额第一名证书,被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授予2001-2002年度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和2003-2004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被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2002年黑龙江省质量管理先进企业,获得过哈尔滨市经济委员会、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颁发的2004年哈尔滨市工业企业纳税50强证书和黑龙江省卫生厅颁发的食品卫生等级A级单位证书。 制药六厂于2004年3月12日申请,2004年9月15日获得ZL200430015075.4包装盒(2)外观设计专利权,该专利说明书摘要注明: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包含有色彩。制药六厂将该专利使用于其产品新盖中盖牌高钙片的包装盒。该包装盒长5.2cm,宽5.2cm,高10.1cm,整体基色为蓝白色。盒体正面基色由下向上从蓝色向白色变化,蓝色占2/3;正面上部位于蓝白基色交接处为大字“新盖中盖”,“新”为红框白字,“盖中盖”从左到右由红、黄、绿、黄、红逐渐变化,其右下角为红色小字“牌”,左上角为蓝色保健食品标志和批准文号,右上角为蓝色“盖中盖”文字商标;正面中部为兰色大字“高钙片”,其下方桔黄色长条横框内为白色小字“每片中含:钙500mg维生素D100IU”,再下方为激光防伪图案“盖中盖”文字商标;正面下部底端为红白两条横线,横线上方为白框红色字“**集团制药六厂”,其上方左侧的桔黄色小椭圆内为白色小字“低糖”,右侧为白色小字“净含量:2.5g×30片”。盒体背面除没有正面的激光防伪图案外,其余相同。 **公司新钙中王高钙片的包装盒,长5.1cm,宽5.1cm,高10cm,整体基色为蓝白色。盒体正面基色由下向上从蓝色向白色逐渐变化,蓝色占3/5;正面上部为大字“新钙中王”,“新”为红框白字,“钙中王”从左到右由红、黄、绿、黄、红逐渐变化,左上角为“金源”文字和图形商标;中部位于蓝白基色交接处为兰色大字“高钙片”,其下方红色长条横框内为白色小字母“HIGHCALCIUNMSLICE”,再下方为白色小字“一天一片健康永伴你……”;底端为红色横线,横线上方为白框红色字“**新天保健品有限公司”,其上方为白色小字“净含量:1.8g×30片”。盒体背面与正面相同。盒体侧面印有与盒体正面相同的“新钙中王”和白色“高钙片”文字,其下方印有卫生许可证号阜泉卫食字(2004)第0592号,公司地址安徽阜阳市阜太路383号,生产日期2005年9月8日。孙*翔经营的保健品经销部销售新天公司生产的新钙中王高钙片,每盒售价5元,其生产日期为2005年9月8日。制药六厂举示了影响新盖中盖牌高钙片销售情况的说明,主要内容为:自2004年开始,新盖中盖牌高钙片销售利润逐年下降,被告的产品上市对制药六厂销售利润的影响约300万元。 【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制药六厂是中国保健食品行业百强企业,曾多次获得有关方面授予的先进称号,拥有较好的商誉。在企业药品品牌专业调查中,制药六厂位居企业知名度前列。其盖中盖钙补品被认定为名牌产品和商品优、服务优推荐商品。制药六厂投入了巨额广告宣传费用,新盖中盖牌高钙片取得了较好的销售业绩。在城市居民家庭购买的十大保健品调查中,制药六厂的新盖中盖牌高钙片位居总体购买率和药店购买率以及品牌知名度前列。制药六厂的新盖中盖牌注册商标多次被认定为著名商标。应当认定,制药六厂的新盖中盖牌高钙片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是知名商品;其使用的包装具有相关公众能够据以判断和识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并已于2004年3月12日申请,2004年9月15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属于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受法律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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