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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怎么理解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标准
释义
    律师分析:
    认定标准如下:
    1.感情不和。因感情不和,双方分开居住,且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虽然不在一起住了,但不是因为感情不和原因,而是因为其他原因的不算。
    2.时间计算上,从提出离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认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计算,到提出离婚诉讼的当天止。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时间重新计算,前面的分居时间终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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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7:5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