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情况可被取保候审 |
释义 | 哪些情况可被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在一般情况下,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虽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另外,《刑事诉讼法》第67条,以及《公安部规定》、《检察院刑事办案规则》《最高法院刑诉法解释》,又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取保候审问题作了规定,这些特殊情况是: 1、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可以取保候审。 2、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可以取保候审。 3、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4、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5、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期限内、审查起诉期限内、一审和二审期限内办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7、持有有效护照和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可以取保候审。 哪些人不能取保候审 有下列情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则应作出禁止性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得取保候审: (1)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刑罚的; (2)累犯、惯犯或同类前科的重犯; (3)流窜作案的; (4)曾被取保候审而有逃避或其他妨碍刑事诉讼行为的; (5)可能对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或财产进行侵害的; (6)可能逃跑、自杀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的; (7)一人犯有数罪的; (8)住址或者身份不明的; (9)其他有碍侦查、起诉、审判情况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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