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子女18岁以后父母一般不再有抚养义务,但以下情况除外: 1、成年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 2、成年子女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3、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二、抚养费一般给多少 1、一方支付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的金额和期限由双方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而不是按比例支付; 2、一般来说,法院判决的子女抚养费数额要考虑三个方面: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如果有固定收入,托儿费的数额一般可以是月总收入的20%-3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解释》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