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户口迁移证怎么办理的 |
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登记直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办理。如果是工作迁移,需要新公司开具工作证明或者新的劳动合同;如果是结婚迁移,需要携带结婚证以及房产证。办理户口迁移证需要的材料有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和本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户口迁入地准予迁入的相关证明,到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持证人到达迁入地后,须在有效期内将户口迁移证交给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入户。户口迁移证是公民在户口迁移过程中的重要凭证,因此公民在户口迁移后要妥善保管好户口迁移证,不得遗失、涂改以及转借,若因不慎将户口迁移证遗失,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户口登记机关。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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