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立功减刑的标准如下: 1、立功事实: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必须有真实、详尽、可信的供述或者其他证据证明其有立功行为; 2、立功性质:如果立功行为属于抗击违法犯罪、保卫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正义行为,则可以给予更高的减刑幅度; 3、立功程度:立功行为的卓越贡献程度越高,则减刑幅度也越大; 4、承认罪责: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如实认罪,并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机关进行案件侦查和查证,也可以得到一定的减刑幅度。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立功情形: 1、 主动供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主动向执法机关或法院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提供了重要的案件线索或证据; 2、勇敢行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犯罪现场或案件发生时,勇敢地阻止犯罪行为或协助他人避免伤害; 3、有效协助: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主动提供重要的证据、线索或信息,协助执法机关侦破案件或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 4、被迫犯罪:犯罪嫌疑人在受到胁迫或威胁的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利益而参与犯罪行为,并积极向执法机关提供协助。 综上所述,立功减刑是指在刑事审判中,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故意、立功表现、认罪态度等因素进行全面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依法作出减轻原判量刑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