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申办流程:境外A公司在该行离岸部开立外币账户,存入外币资金或取得开证额度;境内B公司(须为三资企业)在该行国内机构开立人民币账户;该行境内机构以离岸备用信用证担保作为保证条件,完成对境内B公司人民币贷款的额度审批;境外A公司以100%保证金或使用开证额度,由招行离岸部开立以B公司在该银行开立账户的境内分支机构为受益人的备用信用证。收到上述备用信用证后,该行境内机构向境内B公司发放人民币贷款。 2、业务流程:境外A公司提交备用信用证申请 → 该行总行离岸业务部开立备用信用证 → 该商银行境内机构人民币贷款 →境内B公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条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十)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