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全面放开城镇迁移落户,在城镇以派出为单位,在具有归属居委会的实体地址上,设立社区公共户口。对在本辖区内租用的保障性住房、其他租赁房屋及尚未确定归属居委会、门牌号的固定住所居住,但无法在实际居住地址落户的迁入人员,可以在社区公共户口落户。 【法律依据】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做好人口统计工作。按照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按户口性质划分的农业、非农业户口统计,按照统计部门划分城乡的规定,建立公安部门与统计部门统计口径一致的人口统计制度,户籍在城镇的统计为城镇户籍人口,户籍在其他区域的统计为农村户籍人口。 ()2014年7月24日国务院户改意见发布日期以后,根据居民居住地址,可对外出具城镇户籍人口或农村户籍人口的证明。2014年7月24日国务院户改意见发布日期以前,可根据当时居住地 址,出具原为非农业户口或农业户口证明。 (二)对原使用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ロ簿》应延续使用,不必删除“户口性质”,可 根据群众意愿更换户口簿。 第二条认真做好迁往城镇落户工作。对需要迁往衡水市市区、县(市)城区、建制乡镇驻地的,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迁往衡水市市区、县(市)城区、建制乡镇驻地、城镇规划区内的,申请人(或监护人)需提供书面申请书(写明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迁入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门牌证或拟迁入户的户口簿(由户主提供给派出所并出具书面同意落户证明)等办理户口迁入。 (二)对拟在租住地址落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