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女儿也有养老的义务 |
释义 | 女儿有义务养父母,在其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时,女儿应当承担与其儿子同样的赡养义务上。其赡养义务是法定的,基于其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成立的,因此女儿是具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也应当履行义务。 赡养扶助的主要内容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 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 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不论子女是否有足够的经济能力,都应当尽赡养父母的义务。并且不论是亲生女儿还是领养的女儿,都应当尽赡养父母的义务。如果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可以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 养老类型 1、消费养老 消费养老是新近崛起的一种养老模式,其核心是消费者在购买企业的产品后,企业应该把消费者的消费视为对企业的投资,并按一定的时间间隔,把该企业的利润按一定的比例返还给消费者,这样消费者不仅关心自己所购买商品的数量和质量,也关心购物后所带来的利益。 企业会拥有大量来自消费者的返利而成为资本市场的强者,并且会为养老保险提供一个广阔的巨大资金来源,能在不增加消费者负担的情况下,逐步为消费者积攒一笔可观的养老资金,从而解决许多与养老有关的难题。 2、以房养老 2013年9月13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到了要开展住房养老保险反向抵押试点工作。 2014年3月,民政部长李国立表示,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将尽快制定试点政策。住房反向抵押试点工作不是政府的基本养老政策,这一政策是市场化选择机制,是具备条件的老年人自主选择是否选择的一个金融性工具。 3、机构养老 养老机构是社会养老专有名词,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生活护理、健康管理和文体娱乐活动等综合性服务的机构。它可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也可以是附属于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组织、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的一个部门或者分支机构。 多元模式 家庭养老这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在家庭内部进行的“反哺式”养老模式。但家庭养老缺少制度保障,且由于世代同堂的家庭结构,容易产生家庭矛盾和代际冲突。 家政养老是指由家庭成员或老人自己出资,让专业家政服务公司培训家政服务人员,以派遣的方式进入老人家庭,从事家政养老服务。 老年公寓是逐渐兴起的一种具有综合管理能力的老年居住模式。但和家政养老一样,该模式在法律法规方面还不够健全,且家政服务员的素质有待提高。 居家养老是指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依靠,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和解决日常生活困难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化养老服务模式,其重点是解决社区中体弱多病、高龄老人、空巢老人家庭的后顾之忧。 社区养老是指根据社区老年人数量和需求,在社区内建立老年之家、日间照料室、餐厅、托老所、小型家庭养老院、文化健身活动室等设施,通过“白天进社区活动、晚上回家里居住”的模式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其缺陷在于一些社区机构设施有限、人手不足、内容单一。 机构养老是指国家或民间提供资金,开设养老院、老年护理中心等养老机构,通过把老人集中到各种养老院“集体”养老,解决家庭养老人力资源不足的矛盾。我国在推进机构养老的过程中,已形成国家或集体兴办、集资兴办、政府与非营利机构联办、民间资本兴办等几种投资经营模式,且正在探索和实践过程中。 寄家养老是上海巾帼家政首创的一种养老模式,其将市区老人安排在经“巾帼服务”专业培训、取得养老服务上岗证书的、有条件有能力托养老人的郊区(上海崇明、嘉定)农民工家政员家庭进行寄养,以缓解城市居家养老压力。 会所养老该模式是一种通过整合商业地产资源开展的养老服务,如巾帼家政在位于上海郊区泰晤士小镇设立的“廊桥圆梦”助老养老体验会馆,就将居家养老与机构养老的优点融合为一体。 医养结合养老是整合医疗资源与养老资源的新型模式。在医养结合机构内,老人足不出户就能满足就医保健与养护照料需求。如北京天熙裕和医院投资有限公司旗下裕和养护院与裕和康复院为老人提供医疗康复与生活照护两者兼得的服务。 随着养老需求不断释放,一些新型养老模式也已出现,如上养生养老社区,该项目通过会员型养老公寓结合产权型亲子养老产品,依托于全配套设施,实现父母同子女两代居住的生活理念,打造三代人全龄共生的社区。此外,平安集团根据三类不同护理需求,在整个社区中配置亲子型养老公寓、非护理型养老公寓、半护理型养老公寓等一站式养老模式。 [8] 农村模式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人口的养老隐性问题将显性化。解决农村人口养老问题将是社会不得不面对的重要任务。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家庭养老、土地养老、社会保险养老三种模式是基本的养老保障方式,而社区养老模式则是一种新的尝试,以上四者共同构成了农村养老体系。 农村现行的养老模式包括: 1、家庭养老 家庭养老模式是儒家文化的“孝”的强调,是中华民族绵延了几千年的优良传统,赡养老人的义务已经变成了每一个中华儿女的内在责任和自主意识,是其人格的一部分。这在广大农村也表现得毫不例外,而且由于我国广大农村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低下,实施其他养老模式的条件不太具备,家庭在提供生活照顾和精神慰藉方面又具有无可替代性。因此,目前家庭养老仍是我国农村养老的最主要模式。 2、土地养老 土地是广大农民赖以生活的基础。土地对农民而言,既是生产资料,也是生活资料。尤其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行以后,农村老人可以依靠土地收入解决一部分生活来源。在现有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之下,用土地维持最基本的生存,可以说土地是他们最稳定也是最后一道养老保障安全网。 3、社会保险养老 民政部于1992年出台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即为“农村社会保险”开了先河。在方案中,提出了个人、集体、国家三方共同付费,由社会统筹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新思路。该方案于1994年在一些农村经济发达和比较发达地区开始试点。其主要做法是,以县为单位,根据农民自愿原则,在政府组织引导下,从农村和农民的实际出发,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保险基金以农民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实行储备积累的模式,并根据积累的资金总额和预期的平均领取年限领取养老金。 4、社区养老 社区(含乡镇)养老是指集体经济实力比较雄厚的乡村或乡镇企业,仿照城镇企事业单位的做法,给农村老年人发放养老金。社区养老的实施范围比较窄,往往受制于该地区的农村经济发展水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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