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认定条件:申请认定着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注册商标所有人,且其住所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3年,且无权属争议;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同类商品中质量优良、长期保持稳定,并有良好的售后服务,且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信誉;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产量、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位居前列,且具有较广泛的销售区域; (五)申请人近3年未发生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六)申请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保护措施。 二、着名商标申报程序 1、申请认定省着名商标,应向省会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由该局商标管理处具体负责申请的受理工作。申请人申请着名商标时,应填写《省着名商标认定申请表》,提供有关材料,并提供近三年的有效证明文件。 2、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申请后,认为符合省着名商标认定条件的,签署推荐意见后向省着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推荐;认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不予推荐,并通知申请人。 3、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设立省着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负责本省着名商标的认定工作。认定为省着名商标的,由省工商局颁发《省着名商标证书》,并予以公告;未予认定的,由省工商局退回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4、着名商标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保留省着名商标称号的,商标所有人应在其着名商标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提出延续申请,延续申请的提起和审查适用该着名商标的初次认定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