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嫁出去的女儿户口未迁出的有土地承包权的继承权。家庭承包以户为单位,承包人去世户内仍有其他成员的可由其他承包人继续经营,承包人去世销户家庭整体消亡的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承包地并在本村内重新分配。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六条 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六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二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