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经手人和审核人谁的责任大? |
释义 | 律师解析: 农村土地确权是按照原承包地的基础上进行确权。其原则是保持稳定。坚持第二轮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坚持农户实际承包地块不变,严禁打乱原承包关系,严禁违法调整承包土地。依法规范。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法》等相关规定。实事求是。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现行政策的前提下,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承包中的各种具体事宜。民主协商。农村土地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要充分依靠农民群众,清查摸底、测量面积、确权、登记、的每一个环节,都要以村组为单位,要在有法依法、无法依民的基础上,推行民主协商和民主决策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条 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土地登记规则》 第六十八条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设定登记,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变更登记,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登记申请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并报经批准后进行注册登记,颁发、更换或者更改土地证书,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和注销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登记申请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后办理注册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颁发或者更换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或者将注销登记的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土地管理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或者暂缓登记决定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作出决定的理由书面通知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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