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
释义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管理,规范报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申报的行为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报检范围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 (二)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方准入境的; (三)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 (四)申请签发原产地证明书及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 第四条 报检人在报检时应填写规定格式的报检单,提供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的单证资料,按规定交纳检验检疫费。 第五条 报检单填制要求为: (一)报检人须按要求填写报检单所列内容;书写工整、字迹清晰,不得涂改;报检 日期按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日期填写。 (二)报检单必须加盖报检单位印章。 第二章 报检资格 第六条 报检单位首次报检时须持本单位和政府批文输登记备案手续,取得报检单位代码。其报检人员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后领取"报检员证",凭证报检。 第七条 报检单位须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其报检人员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后领取"代理报检员证",凭证办理代理报检手续。 第八条 代理报检的,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委手书,由委托人按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格式填写。 第九条 非贸易性质的报检行为,报检人凭有效证件可直接办理报检手续。 第三章 入境报检 第十条 入境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合同、发票、提单等有关单证。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报检时除按第十条规定办理外,还应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 (一) 凡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卫生注册、或其他需审批审核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 (二) 品质检验的还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 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须加附成成交样品;以品级或公量计价结算的,应同时申请重量鉴定。 (三)报检入境废物时,还应提供国家环保部门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经认可的检验机构签发的装运前检验合格证书等。 (四)申请残损鉴定的还应提供理贷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贷损情况的有关单证。 (五)申请重(数)量鉴定的还应提供重量明细单,理货清单等。 (六)货物经收、用贷部门验收或其他单位检测的,应随附验收报告或检测结果以及重量明细单等。 (七)入境的国际施行者,应填写入境检疫申明卡。 (八)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在提供、发票、产地证书的同时,还必须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官司方的检疫证书;需办理入境检疫审批手续的,还应提供入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九)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报检时,应持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地区官司方出具的检疫证书;运输动植物过境时,还应提交国家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动植物过境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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