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沈阳市高温补贴的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在炎热天气到来之际,辽宁省发布高温补贴通知。通知说明了辽宁省工作者如在高温天气下进行户外劳动,劳动者每人每月将获得200元的高温津贴。2014年7月11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关于调整辽宁省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下称《通知》),这也是辽宁省首次对高温津贴标准制定明确细则,沈阳市保温补贴标准同样适用。 根据《通知》规定,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如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都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如果从事高温岗位工作的劳动者未能正常出勤的或者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岗位作业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及从事高温岗位作业的实际天数进行发放。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高温作业人员,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高温津贴。 据了解,辽宁省高温津贴是按照国家的相关标准执行,津贴标准较低。《通知》出台后,辽宁省内高温津贴支付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在每年7月、8月、9月发放。 用人单位支付高温津贴所需资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调整津贴标准增加的工资在挂钩工资基数外单列。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通知》对高温津贴的发放形式也做了明确规定,根据工作需要,用人单位已自行制定高温岗位补贴低于本规定标准的,应按本规定标准执行。高温津贴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给劳动者,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 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期间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降低或扣减劳动者工资,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对从事室内高温岗位作业的劳动者,应以本通知月支付标准为计算基数,按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实际天数发放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如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或违反其他劳动保障有关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 根据《通知》规定,用人单位要加强女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在温度33℃以上(含33℃)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场所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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