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诉诉讼参与人包括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起诉的流程如下: 1、原告向法院起诉; 2、法院受理后,向原告送达受理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并通知交费,向被告送达诉状和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等; 3、法院开庭审理,并依法调解或判决; 4、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在15日内上诉,由上一级法院重新审理并调解或判决; 5、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则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执行。 起诉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民事、行政诉状,诉状中须注明双方当事人的联系电话或方法; 2、原告为个人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原告为单位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立案时需提供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原件供核对); 3、起诉证据复印件(按被告的人数增加一份提供),并将起诉证据登记做成《证据清单》; 4、按被告和第三人的人数提供起诉证据复印件的副本和证据清单副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第四十九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