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父母健在立遗嘱范文 |
释义 | 立遗嘱人姓名:xxx,性别:x,身份证号:xxxx,职业:xxx,家庭住址:xxxx。 见证人一姓名:xxx,身份证号:xxxx,家庭住址:xxxx,联系方式:xxx。 见证人二姓名:xxx,身份证号:xxxx,家庭住址:xxxx,联系方式:xxx。 本人立遗嘱时精神正常、意识清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防止可能发生意外,在见证人一和见证人二的见证下,现对自己在xx的xx财产作出如下处分:一、位于xxx财产归xx继承 二、存款xx归xx继承 三、本遗嘱一式x份,由xxx,xxx,xxx各持一份。 本遗嘱是本人至今为止唯一有效的遗嘱。 立遗嘱人:签字 见证人:签字 时间:x年x月x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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