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南京临时政府时期(1912年1月到3月)1912年1月1日孙中山就任临时大总统,在南京组建临时政府,称中华民国。它是仿照西方资产阶级共和国建立的政权。 二、北洋政府时期(1912年3月至1928年)中华民国前期以袁世凯为首的晚清北洋军阀在政治格局中占主导地位的中国中央政府,于1913年10月6日袁世凯当选中华民国首任正式大总统后正式形成。 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1927年至1949年)是中华民国国民政府时期的最高行政机关,统辖全国各地的中央政府,由以蒋介石为核心的中国国民党建立,宁汉合流后成为中国国民党政权,1928年东北易帜后成为代表中国的合法政府。南京临时政府时期:1912年1月1日孙中山就任临时大总统,在南京组建临时政府,称中华民国。北洋政府时期:1913年10月6日袁世凯当选中华民国首任正式大总统后正式形成。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由以蒋介石为核心的中国国民党建立,宁汉合流后成为中国国民党政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