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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计算票据的到期日?
释义
    票据到期日怎么计算:(1)如果汇票使用实际日期表示到期日,则该日期应是按信用证的要求计算出来的。(2)如果汇票是见票后若干天付款,则到期日应按如下方法确定:①对于相符单据,或虽不符但付款行没有拒付的单据,到期日应为付款行收到单据后的若干天。国际商会在第R266号意见中指出,到期日应从收到单据之日起计算,而不应考虑开证行根据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所需的时间。如开证行意指付款期限是从审核单据认为符合信用证条款时开始计算,则信用证中应有相应的文句。②对于不符且付款行拒付,但随后又同意接受的单据,汇票到期日最晚为付款行承兑汇票日后的若干天。汇票承兑日不得晚于同意接受单据的日期。(3)在所有情况下,付款行都必须向交单人通知汇票到期日。上述汇票的期限和到期日的计算也适用于延期付款信用证,即也适用于不要求受益人提交汇票的情形。
    票据到期怎么办
    票据到期怎么办: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以后的托收期限是10天,在10天内到你的开户行去办理委托收款手续就行了,你收到的资金不受任何影响。即使你手中的票已经超过到期日以后10天,也不会失效。你可以与付款行联系一下,向他们出具一个超期收款的说明,表明责任,一般付款行也会把钱全额付给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第十八条:“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力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及民法理论界将“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解释为“出票人或承兑人实际获得的利益”。
    票据到期值怎么算
    票据到期值怎么算:票据到期值=票据面值+票面面值*票面利率*票据期限票据到期值=票据面值*(1+票面利率*票据期限)票据到期期限计算公式:贴现息=票据到期值*贴现率*贴现期票据到期值=票据面值*利率*期限(若是不带息票据,则票据到期值=票据面值)例如,6月1日开出一张期限6个月的商业汇票,到期日是12月1日,假如你8月1日去银行贴现,则贴现期为8月1日到12月1日,即贴现期为4个月.若9月15日去贴现,则贴现期为15+30+30=75天(9月15天,10月和11月为一个整月,按30天计,期限算法为算头不算尾)。
    汇票到期日怎么计算
    (1)如果汇票使用实际日期表示到期日,则该日期应是按信用证的要求计算出来的。(2)如果汇票是见票后若干天付款,则到期日应按如下方法确定:①对于相符单据,或虽不符但付款行没有拒付的单据,到期日应为付款行收到单据后的若干天。国际商会在第R266号意见中指出,到期日应从收到单据之日起计算,而不应考虑开证行根据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所需的时间。如开证行意指付款期限是从审核单据认为符合信用证条款时开始计算,则信用证中应有相应的文句。②对于不符且付款行拒付,但随后又同意接受的单据,汇票到期日最晚为付款行承兑汇票日后的若干天。汇票承兑日不得晚于同意接受单据的日期。(3)在所有情况下,付款行都必须向交单人通知汇票到期日。上述汇票的期限和到期日的计算也适用于延期付款信用证,即也适用于不要求受益人提交汇票的情形。
    票据到期期限
    票据到期期限:(1)如果汇票使用实际日期表示到期日,则该日期应是按信用证的要求计算出来的。(2)如果汇票是见票后若干天付款,则到期日应按如下方法确定:①对于相符单据,或虽不符但付款行没有拒付的单据,到期日应为付款行收到单据后的若干天。国际商会在第R266号意见中指出,到期日应从收到单据之日起计算,而不应考虑开证行根据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所需的时间。如开证行意指付款期限是从审核单据认为符合信用证条款时开始计算,则信用证中应有相应的文句。②对于不符且付款行拒付,但随后又同意接受的单据,最晚为付款行承兑汇票日后的若干天。日不得晚于同意接受单据的日期。(3)在所有情况下,付款行都必须向交单人通知。上述汇票的期限和到期日的计算也适用于延期付款信用证,即也适用于不要求受益人提交汇票的情形。
    票据纠纷怎么办
    票据纠纷怎么处理:1.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因其玩忽职守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05条规定,由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因其玩忽职守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金融机构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5条进一步规定:“依照票据法第105条规定,由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贴现或者保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金融机构与直接责任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2.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这里所谓的“故意压票,拖延支付”是指票据付款人对明知是见票即付的票据或者到期的票据,不及时汇划款项和解付票据的行为。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06条规定:”票据的付款人对于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伪造票据,造成他人损失的伪造票据是指无权限人假冒或者虚构他人名义为票据签章的行为。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4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伪造票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该内容由 蒲能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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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5:5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