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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博肖公益需要本人同意吗
释义
    不需要本人同意,根据《民法典·人格权篇》,公众人物的人格权在涉及公共利益的问题上需要一定程度的让渡,只要没有具体侵害到公众人物的权益,不涉及商用,一般不存在需要本人许可的问题。但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益不分大小,善意也不分来去,每个人都在做自己力所能及的,对社会有意义的事,做对社会有帮助的人,这就足够了。“博肖爱心联盟”这个公益团体,我们在许多公益活动中也可以见到他们的名字,而且每一次捐款捐物数量金额还都是蛮大的,是一群有爱的人自发的组织的,这个群体大家是在奉献自己的爱心做力所能及的善事。
    借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分为有代理委托权和没有代理委托权两种情况,在这两种情况下,产生的法律后果也是不同的,在前一种情况下,知道而不否认也属于默认成立,在后一种情况下,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一切后果由行为人承担。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侵犯明星名誉权的后果是承担侵权责任,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名誉,是指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任何公民、法人都享有名誉权,明星当然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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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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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8:5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