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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质权与抵押权的优先权次序
释义
    同一财产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根据最高法院的解释,担保人在设立动产浮动抵押后又购入或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新动产的,出卖人、债权人和出租人可以主张优先权。如果买受人或承租人未付清价款或租金,再设立担保物权,权利人在交付后十日内办理登记并主张优先权,法院应予支持。对于同一动产的多个价款优先权,法院应按登记时间确定清偿顺序。
    法律分析
    1、对于同一财产而言,同时设立了抵押权和质权的,如果抵押权已经办理了抵押法定登记,那么抵押权优先于质权,具体表现为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十七条,担保人在设立动产浮动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后又购入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新的动产,下列权利人为担保价款债权或者租金的实现而订立担保合同,并在该动产交付后十日内办理登记,主张其权利优先于在先设立的浮动抵押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该动产上设立抵押权或者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
    (二)为价款支付提供融资而在该动产上设立抵押权的债权人;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该动产的出租人。
    买受人取得动产但未付清价款或者承租人以融资租赁方式占有租赁物但是未付清全部租金,又以标的物为他人设立担保物权,前款所列权利人为担保价款债权或者租金的实现而订立担保合同,并在该动产交付后十日内办理登记,主张其权利优先于买受人为他人设立的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一动产上存在多个价款优先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拓展延伸
    质权与抵押权的优先顺序:权益保障与债务履行的平衡
    质权与抵押权的优先顺序是指在债务履行过程中,当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对质权和抵押权的行使先后顺序。这一顺序的确立旨在平衡债权人的权益保障和债务人的债务履行责任。质权通常优先于抵押权行使,因为质权是基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动产进行占有和保管,而抵押权是基于对债务人不动产的担保。优先顺序的确立有助于确保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能够有序地行使权益,保护其利益,同时也有助于债务人更好地履行债务,维护双方的权益平衡。
    结语
    在债务履行过程中,质权与抵押权的优先顺序是确保债权人权益保障和债务人债务履行责任平衡的重要方面。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同一财产同时设立了抵押权和质权,已办理抵押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即抵押权人在偿付中优先于质权人。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担保人在设立动产浮动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后购入或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新动产的权利人,可以主张其权利优先于先设立的浮动抵押权。同一动产上存在多个价款优先权时,人民法院将按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这些规定有助于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平衡,促进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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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3:3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