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诉讼法79条第二款内容 |
释义 | 是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的管理规定,也就是说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案件仍然按程序进行,如果期限满了需要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取保候审条件: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的流程如下: 1、本人或家属及聘请的律师向办案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2、办案机关填写《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经县市级公安机关批准; 3、提出保证人或提交保证金,经办案机关审查; 4、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规定,交代事项,告知法律责任; 5、将被取保候审人移交派出所执行; 6、解除取保候审。 办理取保候审的条件如下: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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