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同居不论多少年,如果不去补办结婚登记的,都是按同居关系处理,不能认定为婚姻关系。认定同居关系和事实婚姻的关键点在于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的时间点,而不是同居时间的长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二款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