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简易诉讼当庭致证 |
释义 | 一、简易诉讼当庭致证 1、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2、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证据若干规定》的第四十一条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作了详细解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3、《民事证据若干规定》还对你这种情况的举证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一)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二)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虽然处理的案件性质不同,但都需要必不可少的举证质证环节。民事诉讼的证据往往更琐碎,更细致。在了解了民事诉讼在什么时候提交证据之后,想必大家对民事诉讼的庭审也更加了解了。在民事诉讼的举证质证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证据的指向性,这样才能更好地表达己方诉求。 二、扩展内容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举证期间可以质证吗? 民事诉讼案件,简易程序审理时,举证期间可以质证,法院已经指定举证期间的,在举证期间内没有提交证据,而在庭审中提出证据的,法院应当责令说明理由,理由成立的,法庭予以质证;理由不成立的,法院可不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并予以训诫、罚款。法院没有指定举证期间或者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当事人双方可以在法庭调查阶段任意提交证据材料。法庭应予以安排质证。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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