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5、《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无字号名称的或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可无需提交《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的办理资料,如下: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由申请人委托的有关证明; 2、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 3、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明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办理费用:30元,办理地点:当地工商局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的办理资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开业登记申请书(填写个体户申请开业登记表); 2、从业人员证明(本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户籍证明,含户口簿和身份证,以及离退休等各类无业人员的有关证明;外省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在本地暂住证、育龄妇女还须提交计划生育证明;相片一张 3、经营场地证明; 4、家庭经营的家庭人员的关系证明;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有关专项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