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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及应承担的责任
释义
    近年来,我国网络发展迅速。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统计,截至去年底,互联网用户已达1.11亿,网站数达到69.4万个,网络已成为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显示出广阔的市场和巨大的潜力(见《中国政府网站》)。如何调整网络环境下权利人、使用者、网站经营者及社会公众的利益,解决争端,使网络健康、有序地发展?我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6年5月18日颁布,7月1日实施,意味着我国的网络信息传播开始迈入规范化发展的轨道。让社会各界了解信息网络侵权行为,认识侵权行为产生的危害,知晓侵权应承担的责任,知法守法,是当前宣传贯彻条例的重要工作。
    一、《条例》规定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网络上传播的绝大多数信息内容都是受版权保护的。网
    络传播行为必须以尊重他人的著作权为前提。网络版权保护不仅维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规范互联网传播秩序。在条例的第十八条第二款至第六款,第十九条规定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有:
    (一)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二)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
    (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
    (四)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
    (五)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
    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六)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
    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或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后未立即删除的;
    (七)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表演、录音录像
    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二、常见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1、非法MP3音乐免费下载。
    MP3是一种新的随声听播放电子产品,容量大,体重小,被广泛用于网络音频,网站向用户提供音乐下载、试听和收藏服务(大部分没有授权),网民只要轻点鼠标即可随意下载、试听和收藏自己喜爱的歌曲和音乐,改变了传统的获取音乐的模式,对音乐界、唱片业造成冲击,引发唱片公司对网站的诉讼。
    2003年10月,成都市中院一审宣判,以华-纳为首的三大唱片公司,状告**音乐网侵权胜诉。2004年,"音乐极限网"因向公众提供了陈*琳演唱的35首歌曲和卢*音演唱的11首歌曲的下载服务,被享有以上音乐作品录音制作者权利的**正东公司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正东公司10万元。(2005年9月15日《中国新闻出版报》王-凌:《网络出版,侵权诉案多几许?》)这类侵权行为侵犯了音乐作品词、曲作者的著作权和演唱者、表演者、音乐制作人、录音录像公司、唱片公司的邻接权(即与著作权有关的表演、录音录像者权利)。
    2、未授权、假授权电影下载。
    常见的有未经权利人授权,未付任何报酬,提供整部影片的商业性下载服务,包括收费下载和免费下载。网站"免费电影天天看"之类的话,让人心动,提供下载的电影内容之丰富、更新速度之惊人,下载技术之便捷,让人瞠目结舌,有的影片甚至还没有在电影院放映,网上已经满天飞,致使影片票房下滑,电影制片商、发行公司损失惨重,不得不在影片公映时如临大敌,采取各种措施,层层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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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8 9:5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