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因环保、疫情等原因,一些地方禁养、禁售牛蛙。 法律依据: 《龙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牛蛙养殖污染专项整治的通告》 第一条 整治对象及内容 全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一律禁止养殖牛蛙,已有的牛蛙养殖场一律限于2018年6月30日前予以退养或者关闭拆除;在全市范围内对证件不齐、占用破坏耕地、污染治理设施不全或者养殖污水排放未达标的牛蛙养殖场,一律限于2018年7月31日前予以退养或者关闭拆除。 第二条 整治时间及要求 各乡(镇)场要按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对本辖区内的牛蛙养殖情况进行排查并登记造册,建立相关工作台账,开展集中整治。2018年6月15日前完成摸底排查造册,6月中旬起集中力量开展整治。林业、农业、海洋与渔业、环保、水利、国土等有关部门要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强化监管、加强配合。对未在规定期限内退养及关闭拆除的,逾期将由相关部门及养殖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林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退养或关闭拆除;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