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父母借款给子女,法律关系是否仍然存在? |
释义 | 现代法学理论认为,父债子还是封建社会的观念,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人只需清偿遗产实际价值内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部分可自愿偿还或放弃。因此,父债子还不成立。 法律分析 法律没有父债子偿的条文,父债子还是封建社会的法制观念,在现代社会已经没有法律依据。按照现代的法学理论,父与子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不因血缘关系的存在而混同,父债与其子无关。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所以,父债子还不成立。 拓展延伸 父母向子女借款后,法律关系是否终止? 当父母向子女借款时,法律关系通常不会因此终止。借款行为本身并不影响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仍然存在着血缘关系和亲属关系。借款行为是一种经济往来,涉及借款合同的签订和还款责任的履行。父母作为借款人,子女作为借款人,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仍然存在,并且受到借款合同的约束。借款合同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等。只有在借款合同履行完毕、借款全部偿还之后,借款关系才会终止。因此,父母向子女借款并不会导致法律关系的终止。 结语 父债子还的观念在现代社会已经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人只需偿还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可自愿偿还。父母向子女借款是一种经济往来,并不会终止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仍受借款合同约束。只有在借款全部偿还后,借款关系才终止。因此,现代法学理论认为父债子还不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九百九十九条 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九百九十四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九百九十三条 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