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电子发票的管理制度:
 1、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发生应税行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五条  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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