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关于印发《关于实行集体企业职工退休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三条本乡集体企业在职合同制职工男女年满45周岁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1、集体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的; 2、集体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3、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已获工伤赔偿的除外;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客观: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