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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申请10万元版发票条件
释义
    一、申请十万元版发票条件是什么
    通常情况下申请十万元版增值税的条件就是有真实的大额购销合同,并要求每次付款在10万元以下。申请时纳税人应提交的资料:《纳税人票种核定申请表》、《发票领购簿》、相关合同、协议等证明资料、经办人和企业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需注意的是,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都不一致,因为每个地方税务局要求都不一样,在申请时建议先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咨询详细情况。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专用发票的发售管理
    (一)专用发票领购簿的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以下简称领购簿)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以申请领购专用发票的凭证,是记录纳税人领购、使用和注销专用发票情况的帐簿。
    1、领购簿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见附件四)。
    实行计算机管理专用发票发售工作的,其领购簿的格式由省级国税局确定。
    2、领购簿由省级国税局负责印制。
    3、领购簿的核发。
    对经国税局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以下程序核发领购簿:
    (1)县(市)级国税局负责审批纳税人填报的《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附件五)。
    (2)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负责核发领购簿,核发时应进行以下审核工作:
    审核纳税人《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审核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审核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
    审核纳税人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上述证件经审核无误后,专用发票发售部门方可填发领购簿,并依次编写领购簿号码。
    (3)纳税人需要变更领购专用发票种类、数量限额和购票员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国税局审批后,由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变更领购簿中的相关内容。
    对需要变更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收缴旧的领购簿,重新核发领购簿。
    4、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在注销税务登记前,缴销领购簿。
    纳税人违反专用发票使用法规被国税局处以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应暂扣或缴销领购簿。
    二、开增值税发票的条件是什么啊?
    一般纳税人均具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体资格。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条例》规定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的小企业,只要会计核算健全也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具体条件为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在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单独建账核算并有专职财会人员,能按规定提供应税货物、劳务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资料。个体经营者,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时,亦应基本具备上述条件。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条件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十九条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首先要取得符合规定的扣税凭证,其次所用用途不是属于第十条的不得抵扣范围。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已缴纳公司必须由国税局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发行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副本。
    A4纸印刷发票信息内容,发票信息内容为发票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码、联系人名称、联系电话、公司地址、开户银行和账户。两份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并采用PDF格式上传。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四、专用发票的发售管理
    (一)专用发票领购簿的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以下简称领购簿)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以申请领购专用发票的凭证,是记录纳税人领购、使用和注销专用发票情况的帐簿。
    1、领购簿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见附件四)。
    实行计算机管理专用发票发售工作的,其领购簿的格式由省级国税局确定。
    2、领购簿由省级国税局负责印制。
    3、领购簿的核发。
    对经国税局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以下程序核发领购簿:
    (1)县(市)级国税局负责审批纳税人填报的《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附件五)。
    (2)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负责核发领购簿,核发时应进行以下审核工作:
    ①审核纳税人《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②审核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③审核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
    ④审核纳税人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上述证件经审核无误后,专用发票发售部门方可填发领购簿,并依次编写领购簿号码。
    (3)纳税人需要变更领购专用发票种类、数量限额和购票员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国税局审批后,由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变更领购簿中的相关内容。
    对需要变更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收缴旧的领购簿,重新核发领购簿。
    4、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在注销税务登记前,缴销领购簿。
    纳税人违反专用发票使用法规被国税局处以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应暂扣或缴销领购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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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18:2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