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以后的程序 |
释义 | 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获悉后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后,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如实申报财产,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如果拒不执行的,法院会采取强制措施执行。 一、民事诉讼二审新证据单位认定 1、是在举证期限内虽已客观存在,但未被当事人知悉,掌握的证据; 2、是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且有条件取得,因不了解其证据价值而未提出的证据,但法院已经予以释明的除外; 3、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但在举证期限内因客观原因未能取得的证据; 4、是为了反驳对方的主张或举证,而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的证据; 5、是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法院准许延期,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违反客观事实的。但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明确排除在“客观原因”之外。 二、两审终审制的意义在于: 1、可以使错误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得到纠正,从而保证办案质量; 2、上一级人民法院通过对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的审判,及时了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情况,使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级监督作用得到发挥,改进审判工作; 3、可以防止诉讼拖延,节省人力、财力、物力,保证及时、准确打击犯罪,使处于不稳定状态的社会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得以稳定和恢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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