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以后的程序 |
释义 | 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获悉后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 执行通知书送达后当事人对执行有异议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如果没有异议需要执行通知书上的通知,如果不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要提交的资料具体如下: 1、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 2、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一份,受委托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资料; 3、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两份; 4、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清单。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执行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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