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业主不交维修基金会最多就是不给当事人维修。公共维修基金一般业主都会缴纳,业主所享受的一些基础设施:电梯,公共位置的电灯的一些公共设施的日常的维护,以及损坏后的维修基金,这些都是必要交的,而且都是给房管局收的,物业只是代收而已。业主应当在房屋交房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可以直接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也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收到房屋维修基金之日起30日内,将代交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维修基金由开发商代收,开发商再转交房产管理中心。一般业主要在办理房产证前一个月交给开发商,然后开发商转交房产管理中心。开发商如果要求业主在交首付时把物业维修基金一并交齐,那么开发商必须交上提前收的这段时间的银行利息。 法律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