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
释义 |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以损害特任利益为目的,签订的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是当然、确定、自始的无效合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合同当事人之间有恶意串通的故意。当事人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而事先进行通谋,也就是损害他人利益是双方签订该合同追求的目的。如果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不知或不应知道其行为的损害后果,不构成恶意。 2.损害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 一、合同里面的恶意串通该怎么认定 符合下列特征认定构成恶意串通: 1.各当事人均有损害他人利益的恶意,即不仅明知其行为有损于他人而故意进行,且实施该行为就是以损人利己为目的的; 2.当事人彼此勾结,通谋实施该行为,例如,代理人同第三人通谋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3.行为结果在客观上损害了国家、集体利益或某个第三人利益。 二、债权无效抗辩权。《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将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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