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简述学前教育机构的基本权利 |
释义 | 法律分析:前教育机构的基本权利有:招收新生权;组织实施保育教育活动权;自主管理权;学籍管理权;从事聘任权;排除非法干涉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 (二)理顺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和办园体制。建立健全“国务院领导,省地(市)统筹,以县为主”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省级、地市级政府加强统筹,加大对贫困地区支持力度。落实县级政府主体责任,充分发挥乡镇政府的作用。积极推动各地理顺机关、企事业单位、城镇街道办幼儿园办园体制,实行属地化管理,通过地方政府接收、与当地优质公办园合并、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确保其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2017年底前,对符合条件的幼儿园,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完成事业单位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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