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计算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管制期限同时计算执行; 2、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按照执行判决的一般原则,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 3、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和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自徒刑、拘役执行之日起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 4、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剥夺政治权利自主刑执行之日起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