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员工绩效不佳是否可成为解雇的理由? |
释义 | 员工工作效率低可成为解雇的理由,但须先证明其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岗位调整后仍不胜任,单位才可解除劳动合同。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合同。 法律分析 可以。 员工工作效率低可以成为解雇的理由。首先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单位必须要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岗位,经过这个法定程序以后,如果能再次证明劳动者仍旧不胜任工作,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拓展延伸 员工绩效评估对雇佣决策的影响 员工绩效评估对雇佣决策具有重要的影响。在招聘新员工时,雇主通常会考虑候选人的绩效记录和能力,以确定其是否适合岗位。绩效评估可以提供关于候选人在过去工作中的表现的信息,包括工作成果、团队合作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等。这些评估结果可以帮助雇主了解候选人的潜力和适应能力。此外,绩效评估还可以帮助雇主识别现有员工的强项和发展需求,从而制定培训计划和晋升机会。因此,绩效评估在雇佣决策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帮助雇主做出明智的选择,确保公司的人力资源与业务目标相匹配。 结语 绩效评估在雇佣决策中具有重要作用,能够帮助雇主了解候选人的能力和潜力。通过评估候选人的工作成果、团队合作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等方面,雇主可以做出明智的选择,确保公司的人力资源与业务目标相匹配。同时,绩效评估也能够帮助雇主识别现有员工的强项和发展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和晋升机会。因此,绩效评估是雇佣决策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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