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其一,某 股东退股 ,由其他股东接收。这种情形不需做 清算 ,而是根据公司净资产情况做转让所得与损失处理。 其二,股东决议,不继续经营企业。那么企业要做清算。 企业做清算要请中介机构出具清算报告,目前大多税局要求税务师事务所出具。清算适用破产会计的处理方法。 清算的资产所得,首先用清算费用,然后是职工 工资 保险费,有剩余的进行 债务清偿 。最后有剩余的由股东按比例分配。如果分配大于初始投资,还会涉及所得税的计缴。 法律客观: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