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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低于成本价投标认定
释义
    招标投标活动中,界定投标人的报价是否低于成本十分重要。如果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低于成本价投标的,将作废标处理;被认定为合理低价的,将会增加其中标机会。
    以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为例,当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三个步骤进行分析:
    一、将标底价格分为:1.不可竞争费用如规费、税金等。2.有限竞争费用,如人工工资、材料费、机械使用费、措施费。3.完全竞争费用,如施工利润、企业管理费三类具体考核。
    二、将不可竞争费用直接计入成本;将完全竞争费用从标底价格中扣除;对于有限竞争费用,应要求投标人提供有关书面证明材料,如采取的技术手段、施工方案、材料采购的渠道、人工工资标准、降低消耗量指标措施等,用以说明自己编制的依据。
    三、将不可竞争费用,与调整后的有限竞争费用相加,得到投标人的企业个别成本,如果投标人的报价低于认定的企业成本,将按废标处理;否则为合理低价。
    低于成本销售属于不正当竞争吗
    不是所有低于成本销售行为都是不正当竞争。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属于不正当竞争。低价倾销的行为要点如下:
    (1)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而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大型企业或在特定市场上具有经营优势地位的企业。
    (2)经营者客观上实施了低价倾销行为。这里的低价倾销,如上所述,是指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在国际贸易中,构成倾销并非以低于成本价为条件,这一点不同于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3)经营者低价倾销行为的目的是排挤竞争对手,以便独占市场。因此,并非一时就某一种商品低于成本价格销售,而是较长时间以较大的市场投放量低价倾销。
    但是以下四种情况除外: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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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9: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