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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谁应该为信用卡被骗负责?
释义
    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及处罚规定。信用卡被诈骗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但可通过诉讼要求赔偿。信用卡诈骗罪涉及使用伪造、作废或冒用信用卡,以及恶意透支等行为。根据《刑法》规定,数额较大者可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者可处有期徒刑,并处更重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者可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更重罚金或没收财产。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另有规定。
    法律分析
    信用卡被诈骗后损失首先由自己承担,但是之后可以通过诉讼来要求诈骗方赔偿损失。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拓展延伸
    信用卡欺诈责任归属:谁应承担责任?
    在信用卡欺诈案件中,确定责任归属是一个复杂而关键的问题。根据法律原则和实际情况,责任应由多个因素综合考虑。首先,信用卡持卡人在保护自身账户安全方面有一定的义务,如定期检查账单、保护个人信息等。其次,发卡银行应承担一定责任,包括加强账户安全措施、及时发现异常交易等。同时,商家也应对交易进行合理的验证和审查。最后,欺诈行为的实施者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综上所述,对于信用卡被骗责任的归属,需要综合考虑各方的行为和过失程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公平和合理的方式确定责任的承担。
    结语
    信用卡诈骗案件中,损失首先由持卡人承担,但可以通过诉讼要求诈骗方赔偿。根据《刑法》第196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可处以刑事责任,包括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在信用卡欺诈案件中,责任归属需要综合考虑持卡人、发卡银行、商家和欺诈行为实施者的行为和过失程度,以公平和合理的方式确定责任的承担。
    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 业务准入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向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应当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式三份):
    (一)开办信用卡业务的申请书;
    (二)信用卡业务可行性报告;
    (三)信用卡业务发展规划和业务管理制度;
    (四)信用卡章程,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信用卡的名称、种类、功能、用途、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及使用方法、信用卡账户适用的利率、面向持卡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水平、商业银行、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五)信用卡卡样设计草案或可受理信用卡种类;
    (六)信用卡业务运营设施、业务系统和灾备系统介绍;
    (七)相关身份证件验证系统和征信系统连接和使用情况介绍;
    (八)信用卡业务系统和灾备系统测试报告和安全评估报告;
    (九)信用卡业务运行应急方案和业务连续性计划;
    (十)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和相应的规章制度;
    (十一)信用卡业务的管理部门、职责分工、主要负责人介绍;
    (十二)申请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传真、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十三)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审慎性原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章 业务风险管理 第九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信用卡业务操作风险的防控制度和应急预案,有效防范操作风险。以下风险资产应当直接列入相应类别:
    (一)持卡人因使用诈骗方式申领、使用信用卡造成的风险资产,一经确认,应当直接列入可疑类或损失类。
    (二)因内部作案或内外勾结作案造成的风险资产应当直接列入可疑类或损失类。
    (三)因系统故障、操作失误造成的风险资产应当直接列入可疑类或损失类。
    (四)签订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后尚未偿还的风险资产应当直接列入次级类或可疑类。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 业务准入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开办发卡和收单业务应当按规定程序报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审批。
    全国性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由其总行(公司)向中国银监会申请审批。
    按照有关规定只能在特定城市或地区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由其总行(公司)向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由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上报中国银监会审批。
    外资法人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应当向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由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上报中国银监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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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7 15:19:02